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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结果由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相应权重计算。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对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评价,由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考核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组织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部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