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劳社监字[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1-30
【实施时间】 2008-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劳社监字[200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集团公司、企业及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6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新劳社薪字[2007]38号)等要求,现就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劳动用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管理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认真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一)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和落实。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在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中央驻疆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外省驻疆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其实际经营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书面报告资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存档,应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微机实施动态管理。

  

  (二)劳动用工备案应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

  

  1、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元月底前将本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2、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天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3、用人单位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4、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5、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6、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应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

  

  7、《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实行年报制,由用人单位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内上报劳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8、《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汇总表》、《企业欠薪报告单》每季度初20日前由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三)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应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企业欠薪报告备案、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相结合。要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手段,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出示《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等资料。对未履行劳动用工备案程序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要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劳动保障工作一项全新的工作,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管理与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工作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分工协作、责任到人,建立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和负责人要实行责任问责,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报告。

  

  联 系 人: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迪丽拜尔

  

  联系电话:0991-8870704(传真)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http://www.xj.lss.gov.cn/structure/index/zxxznr?fileid=161

  

  2.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http://www.xj.lss.gov.cn/structure/index/zxxznr?fileid=160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