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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0]13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企业应对自检和现场检查予以积极配合。在抽样过程中派专人到现场参加检查,对于抽样后的样品不得进行调整和更换零部件。各检测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任务,严格执行检测程序和技术要求。

  

  (四)检查整改要求。凡检查中发现企业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生产企业暂停相关车机型的生产和销售并采取补救措施。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视为检查不合格:未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拒绝接受检查或有意隐匿真实情况;逾期生产法规要求停止生产或销售的车机型的(出口或军用产品等除外)。

  

  (五)严格检查纪律。参加检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公正廉洁地开展工作,并遵守相关保密要求。

  

  五、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20日,各生产企业应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即2010年1-3季度环保生产一致报告)。

  

  (二)报告核查阶段: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5日,组织完成企业自查报告的核查工作。

  

  (三)现场抽查阶段:从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3月31日,组织完成现场检查、检测工作。

  

  附件2:

  
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2010年12月20日前,各生产企业应确保将2010年1-3季度环保生产一致性季报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报送方式

  

  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网上申报。

  

  三、编写内容

  

  (一)综述

  

  1.企业基本情况概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结构状况、性质、规模、年度经营生产情况和质量控制总体情况。

  

  2.年度生产销售量(需每季度填报):车辆类型、排放阶段、产量、销量、出口量。

  

  3.车型达到环保标准的情况。

  

  (二)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变更情况

  

  上一年度新增加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对原有计划书的补充修改情况、相关质量控制文件的修改情况。

  

  (三)一致性保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关键部件外购件采购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是否按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实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形成的文件。

  

  2.关键部件自制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是否按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实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形成的文件。

  

  3.整车装配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是否按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实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形成的文件。

  

  4.关键部件在线检验和定期抽样检验实施情况:关键部件名称,检验方法,检验频次,检验合格率等。

  

  5.不合格产品控制情况。

  

  6.出现生产一致性不符合原因和纠正措施。

  

  (四)生产企业整车排放检验情况(需每季度填报)

  

  具体包括:车型类型、型号及产量;被测车型型号;被测车型数量;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检测报告的编号;达到的标准;型式核准时间;抽检车辆检测结果;标准偏差和统计量。

  

  (五)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情况

  

  1.设备检定和校准情况。

  

  2.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3.标准物质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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