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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0]249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4、支持物流企业的品牌建设,鼓励参与创建国家级等级企业,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可给予10万、30万、50万元奖励。

  

  15、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在福州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给予30%奖励。

  

  16、鼓励设立物流企业总部。鼓励国内外知名公司到福州设立物流企业,对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福州设立分拨、配送等物流企业,从事面向全国和区域的总部营运、分拨配送、集中采购、物流方案设计等经营活动的,按其在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设立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17、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对在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和综合化物流服务,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其在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18、支持物流企业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物流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的,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以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第15、16、17条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落实税收优惠

  

  19、继续推动我市更多的物流企业列入国家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国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其所属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20、在物流企业之间的兼并活动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对制造企业利用动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物流公司,参与物流企业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物流企业租赁制造企业的仓储等闲置物流设施,其租赁支出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1、放宽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放宽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中自备运输工具的限制,对自备运输工具不足,但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物流企业,容许作为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鼓励整合利用社会资源。

  

  22、我市物流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及补贴办法实施。

  

  六、提供便利的通行环境

  

  2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物流配送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区域内配送车辆的许可管理。对为城区提供配送服务的物流车辆,由市商贸局(市物流办)核定后,公安交管部门颁发通行证,提供城区通行和停靠的便利。

  

  七、加快物流人才培养和引进

  

  24、加大物流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多层次培育我市物流人才。依托院校及相关培训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对现有工商企业、物流企业的在职人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教育局要将物流专业人才(如物流师)和物流专业技能培训纳入全市培训计划。

  

  25、积极引进优秀物流人才。将高级物流专业人才列入我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目录,对引进的高级物流专业人才,享受我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八、加强物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6、市政府成立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协调小组,统筹规划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受理符合本意见扶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的申请和审核。

  

  27、各县(市)区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协调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物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28、上述条款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29、本意见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3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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