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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告2010年第25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接上页]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监督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由各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将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

  

  (五)县以上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按规定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将上述汇总信息通报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由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收待遇。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减免税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样式)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 实际(  )工作时间表(样式)

  

  企业名称(盖章): 年度

  

  

序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在本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

(单位: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盖章):

  注:企业申请预核定减免税时,在预定( )中划∨;企业在认定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在实际( )中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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