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299号
【颁布时间】 2010-11-29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口岸办)市财政局无锡市口岸增量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口岸办)市财政局无锡市口岸增量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9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局(口岸办)、市财政局《无锡市口岸增量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口岸增量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市商务局(口岸办)、市财政局2010年11月)

  


  为进一步加强口岸管理,鼓励口岸查验单位创新通关模式、提升服务效能,做好扩大口岸开放、拓展口岸功能等各项口岸工作,促进口岸进出口货物、进出港旅客量持续增长,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无锡海关(以下简称海关)、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检)、无锡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

  二、总体原则和具体办法

  总体原则:在保持现有协管员经费、机场口岸海关和国检正式编制人员经费补贴、边防年度包干经费、边防专线费用等项目补贴总额固定不变的基础上,实行财政补贴与海关、国检、边防工作增量挂钩。

  具体办法:在口岸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海关、国检和边防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考核指标,以2007年至2009年3年平均数为基数,按照增量考核结果,确定市政府对海关、国检和边防的补贴。实行本办法之后,财政补贴不再与口岸单位人头(包括协管员)挂钩。

  三、口岸增量补贴的内容

  (一)通关货值增长量

  增量目标:以无锡口岸通关监管货物总值和报关单量各占50%组成考核指标,以前3年平均数为基数,每增长1%,得1分。

  考核办法:海关、国检完成目标得基本奖励(前3年已得奖励资金的平均数),每增长1%得1分,未完成目标按比例扣减基本奖励。

  (二)货物通关监管点增量

  对新设立的口岸货物通关监管点,通过上级部门的验收,正常运营,年货物吞吐量达到规定标准的,每新增1个口岸货物通关监管点,海关、国检各得20分。

  (三)国际航线旅客流量增量

  以2007年至2009年国际航线出入境旅客流量平均数为基数,每新增1万人,边防得5分。

  (四)国际航线增量

  以2009年已开通的国际航线为基数,每增开1条国际客运航线,海关、国检各得10分;每增开1条国际全货运航线,海关、国检各得20分,边防得10分;加密航线每周加密3班(含3班)以上的,海关、国检各得10分,每周加密3班以下的,海关、国检各得5分。增开或加密航线运行时间不满半个月的不计算,满半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

  (五)工作满意度

  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大局和建设文明口岸目标,构建安全、高效、便捷、和谐、文明的口岸通关环境,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政府、企业(货主)、个人(旅客)满意率达95%以上(行风评议问卷调查),全年确保无投诉。对海关、国检、边防具体分满意率和有无投诉两项考核,各占5分。满意率低于95%不得分,达到目标得即得5分;无投诉得5分,经核实的投诉每起扣1分。

  (六)争先创优奖励

  海关、国检、边防当年度获得“省级文明口岸”荣誉称号,得5分;获得“全国文明口岸”荣誉称号,得10分。本项得分就高不重复。

  四、考核兑现

  (一)成立增量补贴考核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市商务局(口岸办)、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等成员单位组成,由市商务局(口岸办)牵头负责组织考核工作。

  (二)考核工作程序

  每年年初由市政府与各联检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下达海关、国检、边防等口岸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口岸单位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为作增量补贴考核兑现的依据。

  增量补贴考核由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预考评,年终考核兑现。具体由海关、国检、边检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考核任务和标准,提出年度考核和拨付资金申请。工作小组根据增量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核准,考核资金在年度口岸资金预算中列支。

  五、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3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