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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8]19号
【颁布时间】 2008-01-30
【实施时间】 2008-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接上页]
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成品油、液化气、电价等资源性产品价格近期不作调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要保持稳定;城镇供水、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近期一律不得提高。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实施办法》,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结合我区情况,各地(市)要围绕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糌粑、酥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对以上品种中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由七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提出本辖区范围内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商品目录及经营者名单,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消失后,及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五、搞好监测监管,及时掌握市场动态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稳定物价水平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绝不是放任不管,各地(市)要加强价格苗头性、趋势性变化的监测,为市场价格监管奠定基础。要确保价格异常波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要密切关注周边省区市场价格变化,分析、预测对我区市场价格的影响,及时向自治区上报价格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

  依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一是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时间申报或备案;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假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二是对未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各地(市)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因成本增加确需调整价格的,要劝导企业避开敏感时段,合理把握调价幅度;对超过成本增加幅度涨价的行为,要予以劝诫,不听劝诫的,要向社会公布其产品成本变化信息,促使合理定价。三是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变相涨价的行为,各级价格、工商、质检部门要从严查处。四是要严厉打击企业串通涨价、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在媒体散布虚假涨价言论、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案调查,并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者和发布虚假新闻的媒体从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五是在春节、藏历年前,各地(市)要组织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粮食等部门开展人民生活必需品市场和价格专项检查。

  


  六、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

  改善民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确保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自治区从2008年1月1日起适度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市)、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这一措施的落实。并要切实落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政策、高等院校学生食堂补贴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必要补助,确保低收入人群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改善,共享发展改革的成果。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工作,切实落实“米袋子”、“菜篮子”专员(市长)负责制的各项要求,把保障供应和稳定价格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凡是由于政策不落实造成重要商品供给紧张、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生产经营企业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提价申报和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为申报备案企业提供方便。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必要性,引导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引导群众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价格舆论氛围。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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