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函[2010]218号
【颁布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5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0〕218号)


  

  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服务项目的报告》(皖规学〔2010〕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咨询服务费。你单位接受城市规划组织的编制机关、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城市规划方案技术咨询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城市规划专家评审、评估收费。你单位接受城市规划审批机关委托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前进行专家审查;接受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对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征求专家意见以及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筹,由于不同规划,审查、评估内容、要求不同,收费标准由城市规划审批机关、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与你单位根据实际成本协商确定。

  三、培训收费。你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暂按照《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高级研修班、培训班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24元;不能按天收费的,按课时收费,每人每课时4元;其它自愿性培训收费实行市场价,由你单位根据实际成本确定。

  四、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到我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五、本文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期限1 年。期满前3个月请重新申请报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