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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更新监管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工商职能转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深入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权,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促进工商转型升级,实现由收费管制型工商向监管服务型工商的转变。 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的目标是:从现在开始,经过五年的努力,使行政指导、行政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业务化、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 二、工商行政指导的内涵、基本原则和特别注意事项 工商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高效性、灵活性、民主性等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开、灵活的原则。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不得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行政强制等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有关行政指导事项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针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方式相统一,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不遵守法定的程序、时限、形式等要求;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甚至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罚;除财政、物价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工商行政指导的适用方式、形式和实施程序 工商行政指导的适用方式灵活多样,具体包括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法规宣讲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符合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积极运用各种有效方式开展行政指导,或者将多种方式加以组合,针对特定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对象进行综合指导。在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形式上,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但均应当及时记录在案,以备检查考核。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实施即时行政指导和项目行政指导开展工作。即时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职责和管辖事务范围内,根据管理需要或为满足行政相对人简单的行政指导需求,通过口头、电话、文书等简便合理的形式当场实施的具体行政指导行为。即时行政指导具有灵活多样、量多面广、简便易行的特点,贯穿于日常业务工作之中,如现场指导办理工商事务、直接解答有关咨询、当场纠正违法苗头等。项目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职责和管辖事务范围内,根据某方面工作职能或管辖事务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项目行政指导往往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实施前应当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并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以保证行政指导的正确实施。 四、工商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 工商行政指导应贯穿于工商部门全部业务工作之中,包括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规范管理、食品流通监管、商标广告合同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交易执法办案等。 (一)登记注册监管类行政指导。包括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类事务;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股权出资;股权出质;无照经营监管;市场主体违反登记事项的监管等。 (二)市场合同监管类行政指导。包括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合同帮农、经纪活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