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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农基[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12-07
【实施时间】 2010-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度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度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

  (冀卫农基〔2010〕41号)


  

  各市卫生局:

  

  为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力推进以“基础设施、基本装备、基层队伍”和“标准化、规范化”为重点的乡(镇)卫生院“三基两化”建设,根据《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2010年10月至11月,省卫生厅组织人员对2010年度各市推荐的拟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进行了考核评估。经评估,41个县(市)达到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要求。经研究,决定命名邯郸武安市等41个县(市)为“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名单见附件)。现将考核验收情况通报如下:

  

  一、创建工作特点

  

  各市、县严格按照创建工作要求,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装备配备、人才引进培养、医疗水平提高和管理质量提升,乡(镇)卫生院内涵能力建设得到加强,服务功能和运行机制日臻完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有力推进了全省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

  

  (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各创建县(市)政府高度重视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活动,将创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均成立了由主管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部分县(市)将创建活动与领导考核指标相结合,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部门间相互协商,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合力,确保了创建活动的有效推进。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协调解决创建中的困难和问题,并以创建方案为标尺,着重在人才建设、医疗水平和管理质量上狠下功夫,积极推动了基层卫生工作的发展。

  

  (二)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

  

  各创建县(市)均以创建活动为契机,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多方筹集资金,不断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装备配备,改善业务用房条件,加强配套设施建设,落实公共卫生人员和工作经费等。各县(市)按照我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布局,按照承担的功能、任务和工作,合理分配用房,合理设置科室,合理设置床位,方便群众诊疗。加强乡(镇)卫生院绿化、美化、净化“三化建设”,群众就医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三)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各创建县(市)均制定了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建立和完善了“引人、育人、留人”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部分县(市)通过政策引导、引进一些学历较高、技能较好的专业技术人才充实乡(镇)卫生院队伍。一些县(市)通过开展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继续医学教育或积极利用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卫生的契机进行“传、帮、带”,提高乡(镇)卫生院的诊疗技术水平。乡(镇)卫生院的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管理日趋完善和规范

  

  各创建县(市)按照《河北省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标准》的有关要求,加强内涵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了全员聘用制,绩效工资制,建立了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了药品和医疗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处方、门诊登记、住院病历等医疗文书书写,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质量和医疗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五)公共卫生职能和服务功能不断完善

  

  各创建县(市)不断完善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职能,积极做好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各乡(镇)卫生院均能较好的承担辖区内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工作,积极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能够运用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的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不全或一室多牌;抢救室、化验室、手术室、传染病门诊、产房、消毒供应室等流程不完全符合规范要求;个别乡(镇)卫生院的放射科防护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不符合有关要求。

  

  (二)少数乡(镇)卫生院存在人员不足及卫生技术人员配备不合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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