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0]245号
【颁布时间】 2010-12-07
【实施时间】 2010-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

  

  《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0〕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07号)精神,加强对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任务目标:通过规范整顿工作,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得到全面落实,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自律能力显著增强,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逐步在全市建立起规范的融资性担保业服务体系。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陕西银监局及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全市规范整顿工作组织实施和工作协调。

  

  三、规范整顿的范围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包括其他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四、规范整顿的内容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遵循全面统筹、规范发展、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就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规范整顿:

  (一)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三)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四)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五、规范整顿的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整体部署,我市将于2011年3月前完成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尽快确定辖区规范整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负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部门),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未成立金融办的由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指定负责部门。负责部门向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认真传达国办发〔2010〕7号文件、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和《暂行办法》,抓紧梳理辖区内担保机构情况,督促其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全面落实规范整顿目标任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