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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农基[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用“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用“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冀卫农基〔2010〕40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省卫生厅组织完成了“河北省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工作,并在部分地市进行了试运行,运行情况良好。“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是以社区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社区卫生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九个子系统,涵盖了国家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现全省统一的社区卫生信息化管理,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自2010年12月15日起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启用“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登录方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河北省社区卫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直报系统”的登陆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各市、区卫生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重新下发分配系统权限、功能,确保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全部开放、应用。

  

  二、系统使用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的系统使用、以及系统数据采集录入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数据要及时通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纠正,确保进入系统的信息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完整。

  

  2、“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适用范围为全省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医疗机构许可证为准),包括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县级市和县城区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审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于审批后第二个月开始正式启用该系统;对于审批注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批注销当月由区级管理员收回系统权限停用系统,并做好系统数据的交割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直报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仍按照省卫生厅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三、其他

  

  1、“河北省社区卫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所涵盖的系统功能,将根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需要和各地运行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凡不在此系统中涵盖的新增功能的完善与调整,由各市与系统服务商协议解决,费用由各市自行解决。

  

  2、根据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各市卫生局应尽快建立独立的系统运行后台服务器。

  

  3、各地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农基处或系统服务商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河北省卫生厅农基处

  

  刘红旻 0311-85989744

  

  河北仁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系统服务商)

  

  高 彬 0311-89682700 13315121817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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