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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0]235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0-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先后出台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市政发〔2008〕121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14号),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协调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大学生创业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协调大学生创业贷款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结合创业实际,调整和优化贷款模式

  将大学生创业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并轨运行,按照大学生创办企业所处的阶段和状况,提供不同的贷款支持。对大学生初创企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项目,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予以支持;对大学生创办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内部管理、财务制度较为规范、经营状况明显改善的,对其贷款要逐步与商业化贷款接轨,适用大学生创业贷款,能按期归还本息的,由财政给予企业50%的贴息;对于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完全走上正轨的,应鼓励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经认定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按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政策予以支持。

  自主创业大学生户籍范围由西安市暂扩大到陕西省内,外省籍大学生创业的根据其项目经审核可适度放贷。

  三、加大支持力度,强化创业服务

  大学生的创业贷款,与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宗旨相同,均属于政策性贷款。经办银行应区别于商业贷款的考核体系,单独考核统计。经办银行要按担保基金的1∶5的比例放贷,一般应按照担保机构担保的额度和期限放贷。同时,经办银行应增加两家以上大学生创业贷款经办支行。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14号),简化手续,放宽市场准入,免收大学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各项费用;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减半收取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期限;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大学生创业区分情况,落实“首违免罚”政策,压缩办事时限,简化申贷环节。对大学生创业贷款实行联合审核,缩短贷款周期。

  四、组建专业团队,加强创业辅导

  成立创业专家辅导团,在全市范围内招募具有社会责任感、有成功创业经验,愿意为大学生创办企业进行辅导的企业家作为志愿者,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指导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这些企业家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上下游配套产品的支持合作,帮助其度过初创期。市政府可给予企业家颁发荣誉聘书或授予荣誉称号,作为精神奖励。鼓励经办银行成立贷后管理咨询队伍,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培训,提供金融政策和金融法规的咨询,以及必要的结算及企业财务相关知识培训等配套服务。

  各区县、开发区要加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五、建立奖励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

  (一)加大对经办银行奖励的力度。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作用,财政部门应存放一定比例的政府性资金到经办大学生创业贷款的银行;对经办银行按照当年发放贷款额度的2%予以奖励;对办理大学生创业贷款积极性高的银行,市金融办在每年评价奖励金融机构时予以单项加分。

  (二)完善担保机构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按照大学生创业贷款实际担保额的2%予以奖励;当年形成的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损失,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给予担保机构补贴50%的担保损失。

  (三)落实相关部门工作经费。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做好大学生创业贷款的初审和贷后管理工作,协助放贷银行和担保机构加强贷后回收。当年贷款到期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对推荐项目单位按照该项贷款实际发放额的2%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统一从市级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由市科技局组织的大学生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所需要的评审费用,统一纳入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计划管理费中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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