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农基[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执行中央2010年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接上页]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 根据市里的统一安排,负责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在本县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进修的组织实施;

  2. 根据市里的统一安排,负责药剂、检验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

  3.根据市里的统一安排,负责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

  五、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部分培训工作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安排。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130天,人均补助5200元;乡镇卫生院药剂、检验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5天,人均补助220元;村卫生室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天,人均补助150元;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天,人均补助400元;县(市)卫生局管理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7天,人均补助840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培训计划制定、有关材料编制以及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估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培训工作有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适当安排。

  六、管理监督与考核评估

  (一)考核评估目标

  通过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估,以保证培训班的组织和实施,提高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

  (二)考核评估内容

  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班的组织实施、培训班的经费使用、培训对象的合理性、培训的效果等。

  (三)考核评估所需的信息收集

  考核评估所需收集的信息包括:培训通知、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培训对象、培训资料或教材、学员名录、培训班照片、教学测评表、培训总结报告等。

  (四)考核评估的组织

  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每次培训班举办前1个月内,向省卫生厅提交举办培训班的通知、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培训对象等有关资料。在培训班结束后2周内,向省卫生厅提交教学效果测评表、培训资料或教材、培训班照片及培训总结报告,并参照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冀卫农基字〔2009〕22号)中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登记表样式,上报学员名录。项目结束后,省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在对全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实施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就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卫生部、财政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卫生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培训,保证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附表:河北省执行中央2010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资金分配表

  

  附表:河北省执行中央2010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资金分配表

  

设区市

机构数量(个)

培训人数(人次)

补助经费(万元)

县(市)

乡(镇)卫生院

村卫生室

县(市)卫生局管理人员

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

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

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

乡村医生

培训人数小计

县(市)卫生局管理人员

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

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

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

乡村医生

补助经费小计

省 级

 

 

 

136

 

 

 

 

136

11

 

 

 

 

11

石家庄

17

222

5399

0

222

444

222

5399

6287

0

115.4

9.7

8.8

81

214.9

承 德

8

204

2647

0

204

408

204

2647

3463

0

106

9

8.1

39.7

162.8

张家口

13

210

3932

0

210

420

210

3932

4772

0

109.2

9.2

8.4

59

185.8

秦皇岛

4

75

2222

0

75

150

75

2222

2522

0

39

3.3

3

33.3

78.6

唐 山

8

179

7087

0

179

358

179

7087

7803

0

93

7.8

7.1

106.3

214.2

廊 坊

8

90

3839

0

90

180

90

3839

4199

0

46.8

4

3.6

57.6

112

保 定

22

310

8289

0

310

620

310

8289

9529

0

161.2

13.6

12.4

124.3

311.5

沧 州

14

170

7594

0

170

340

170

7594

8274

0

88.4

7.5

6.8

113.9

216.6

衡 水

10

111

5245

0

111

222

111

5245

5689

0

57.7

4.9

4.4

78.8

145.8

邢 台

17

173

6294

0

173

346

173

6294

6986

0

90

7.6

6.9

94.5

199

邯 郸

15

214

6304

0

214

428

214

6304

7160

0

111.3

9.4

8.5

94.6

223.8

合 计

136

1958

58852

136

1958

3916

1958

58852

66820

11

1018

86

78

883

2076



  注:县卫生局局长培训补助标准120元/人/天×7天;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补助标准80元/人/天×5天;  

  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培训补助标准40元/人/天×130天,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补助标准40元/人/天×5.5天;乡村医生培训补助标准30元/人/天×5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