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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劳[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01-29
【实施时间】 2008-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劳〔2008〕25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增资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2008年1月27日,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后台生成批量代付文件,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交银行对退休人员养老金增资进行社会化发放。

  

  (二)2008年1月31日以前,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按信息系统记录批量增加,将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发到位。

  

  (三)2008年2月4日,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打印各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增资补付信息,各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领取信息表册。

  

  (四)2008年2月18日前,各参保企业将其退休人员的增资补付情况在本企业内进行公示告知,公示期一周。在公示期内,企业退休人员对本人调资情况有异议的,报企业劳资人事部门,企业劳资人事部门对退休人员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核,并负责答复。

  

  


  二、此次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增资信息,原则按2007年单位、个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确认表》执行。对个别企业退休个人基本信息核对工作尚未完成的,2007年、2008年两次增资采取先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现有信息增加,待本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信息核对确定完成后,再做调整。

  

  


  三、无主管单位的退休人员,对本人增加养老金待遇有异议的,可将问题反映至保存本人档案的存档机构。由存档机构统一整理、汇总后,按第一条中的第四项和第二项办理。

  

  


  四、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事关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并按时核对本单位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及时将调整后的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关于调整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6号)(略)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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