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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9号
【颁布时间】 2008-01-29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州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州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方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9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关于调整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州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州本级公务员

  医疗补助标准方案

  


  为充分体现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18号)要求,结合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1.6亿元和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比例标准和州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适当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一)降低个人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至5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22%调至20%、退休人员调至18%。

  5000元至10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18%调至16%,退休人员调至14%。

  10000元至20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16%调至14%,退休人员调至12%。

  20000元至30000元个人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14%调至12%,退休人员调至10%。

  (二)调整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45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维持不变,一级医疗机构由400元调整为200元,年度内在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收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不同等级住院应补足差额部分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由28000元调整为30000元。

  


  二、调整州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新政发〔2000〕84号)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医疗补助经费,以公务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1%以内的标准予以补助”的规定,为进一步减轻公务员个人医疗费负担,使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制度惠及到大多数公务员,适当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补助标准。

  (一)提高个人账户补助标准

  31岁以下人员由60元/年调至120元/年

  31--35岁人员由70元/年调至140元/年

  36--40岁人员由80元/年调至160元/年

  41--45岁人员由140元/年调至260元/年

  46以上人员由190元/年调至280元/年

  40岁以下(含40岁)副县级人员为260元/年

  40岁以上副县级人员为300元/年

  45岁以下(含45岁)正县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250元/年调至360元/年

  45岁以上正县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380元/年调至500元/年

  50岁以下(含50岁)副地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460元/年调至590元/年

  50岁以上副地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530元/年调至670元/年

  正地级人员由610元/年调至760元/年

  副地、正高级专业技术以下的退休人员由550元/年调至650元/年

  正地级退休人员由1350元/年调至1500元/年

  (二)提高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

  在职公务员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自付数额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0%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4%以上部分;退休公务员个人自付数额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0%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3%以上部分;医疗照顾人员个人自付数额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3%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2%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

  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州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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