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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档发[2008]5号
【颁布时间】 2008-01-29
【实施时间】 2008-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做好档案部门依法行政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做好档案部门依法行政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新档发〔200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各地、州、市档案局: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31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部门也先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进行了资格确认,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使我区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明确了县以上档案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职能。我区部分地、县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档案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确认和公布,对规范档案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全区14个地、州、市中,还有6个没有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全区98个县、市、区中,还有85个没有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全区已确立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地、县仅占地、县总数的19.44%,严重制约了档案法制建设发展步伐,给今后的档案行政执法带来了困难。为了使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得到贯彻实施,及时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各地、州、市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尽快确认档案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是要高度重视,把确认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当作今年档案法制建设的大事来抓。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向地州市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汇报,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各地州市档案局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联系和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身上,力争在今年4月底我区所有地、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全部得到确认。

  二是要与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时协调联系,加快工作进程。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按照要求整理、汇总有关材料并及时报送,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作好各项工作。

  三是要积极抓好所属县、市、区档案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工作。各地接到文件后,要及时向县、市、区档案局转发,并就此项工作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积极指导他们和法制部门沟通联系,定期了解办理情况,力所能及地帮助协调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快确认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为档案法制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请各地、州、市在2008年4月30日前,按照新档办字〔2007〕82号文件的格式要求,将本局及所属县、市、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情况报送自治区档案局(已得到确认并上报过材料的除外)。未得到确认的地、县,书面写出原因上报。

  联系单位:自治区档案局综合法规处

  联 系 人:李宝军

  电话:0991-26418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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