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出职改[2010]001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闻出版总署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联系电话:010-68008752,68008166(传真)

  (七)政策咨询:

  新闻出版总署职改办

  联系电话:010-83138770

  

  附件:

  1.全国性新闻评奖名称

  2.申报材料说明

  

  
新闻出版总署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全国性出版评奖名称

  


  1.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2.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

  3.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

  以前设立,目前不再评审的奖项:

  4.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中国新闻名专栏奖、韬奋新闻奖、范长江新闻奖、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奖、中国科技新闻奖、中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好新闻奖、五四新闻奖、中国人口新闻奖、人大好新闻奖、政协好新闻奖。

  

  附件2:

  
申报材料说明

  


  一、材料报送方式和程序

  申报材料以电子材料报送为主,纸介材料报送为辅。具体报送程序如下:

  1. 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将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情况按要求填写《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一览表》并通过电子邮件发到总署职改办邮箱:zszgb@163.com。职改办审查电子邮件后,会回复是否同意报送电子材料,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填写有疑问的表格会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告知单位人事部门。

  2. 申报单位人事部门按要求将申报人的资格材料(a袋)和业绩材料(b袋)制成电子文件,并通过电子邮件发到总署职改办邮箱,也可刻成光盘寄到总署教育培训中心,职改办收到电子邮件(或光盘后)后先审核电子材料,一周内回复审核意见。若资格具备和材料齐全,职改办会通过邮件或电话与申报单位人事部门联系并商定提交纸质材料的具体时间。若需补充材料也会通过邮件或电话告知申报人补齐所缺材料。

  3. 申报单位人事部门收到职改办同意报送纸质材料的通知后,由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或经主管部门同意由申报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将纸质材料按商定时间报送到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二、纸质材料要求

  (一)单位提供的材料

  正常申报需提供以下前3项,破格申报需提供以下4项:

  1. 《委托评审函》,新闻单位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出具,每单位1份。函中应注明委托评审人员的姓名、拟评审职务和评审人员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空缺情况。

  2. 《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一览表》,由新闻单位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或新闻单位填报,每单位1份。

  3. 《公示情况说明》,申报单位出具的所有申报材料公示情况说明原件,每人出具1份。内容包括:公示时间、地点,有无群众意见,若有意见写明调查处理结果。

  4. 破格申报另需提供经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同意其破格申报的 《破格报告和破格申报意见》,破格申报人员每人1 份。

  (二)资格材料(a袋)

  申报人提供,共10项。其中2~10项资格材料用a4纸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首页要有目录。该册与《公示证明》、《破格报告和破格申报意见》(上款第3、4项)及2本《评审表》、2张照片(本款第1项)一起装入大信封(或档案袋)。袋外封面按要求贴统一格式的《新闻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材料个人信息简表》。袋面需注明“a袋”,编号由总署职改办统一排序。

  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每人一式2份及与评审表上相同的本人半身2 寸照片2张。

  该表为原件,由新闻出版总署印制,不可复印(需要存入人事档案)。表内“业务自传”和“单位推荐意见”可以用b5纸打印后贴上,但该页上要骑缝加盖单位公章。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

  即年终考评(述职)表,表中要有单位考核评语及考核等级,并加盖单位公章。

  3. 《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或原人事厅、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成绩单,复印件或免试证明,每人1份(转评人员不用)。

  《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报送纸质材料时带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

  符合新闻出版总署“新出职改[2007]101号”文件中免试条件的,需按文件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并由省或部委职改部门出具同意免试公函1份。地方出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省免试规定的,需附本省职改部门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