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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促进作风转变,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机关处室、委属单位集体年度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围绕完成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和委内考核工作需要,采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委内考核相结合,工作绩效与民主测评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 第二章 考核工作机构 第四条 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 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确定公务员和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并决定奖惩。 第六条 委考核办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制定分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督促检查考核任务,提出年度考核结果意见建议,管理使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核评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委考核系统”),承办考核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和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考核工作负全责。被考核单位确定考核工作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委考核办的衔接,完成考核指标的制定和上报,按时填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本单位考核印证资料的收集、整理、目录汇编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照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委考核办确定的分解指标和评价要点,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和集体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权重记分的方法,对不同的考核对象分层次评分。 第十条 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考核内容,区分处长、机关其他干部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处长年度考核,按主任、分管委领导、机关其他厅级领导和处长及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本处干部、机关其余干部五个层级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各层级权重依次为25%、20%、20%、15%、20%。 机关其他干部年度考核,按分管委领导、协管厅级领导、本处处长、机关其他干部四个层级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各层级权重依次为30%、20%、20%、30%。无协管厅级领导的,按三个层级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各层级权重依次为30%、30%、40%。 第十一条 机关处室、委属单位集体年度考核。以履行职责、工作业绩、处室(单位)作风、廉政建设为主要考核内容,按主任、分管委领导、机关其他副厅级以上领导、处长和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四个层级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各层级权重依次为30%、20%、20%、30%。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各等次的评分标准。优秀90~100分、称职(良好)70~89分、基本称职(一般)60~69分、不称职(较差)59分以下。 第十三条 推荐的被考核人员和单位优秀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分处室对其他干部考核时,所在处室人员少于5名的,可以推荐1名优秀。厅级领导对分管(协管)的处室和单位、处长推荐的优秀比例也不得超过20%,少于5个的可以推荐1名优秀。 第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分值由委内民主测评分值确定,集体年度考核分值由委内民主测评分值与加减分分值两部分组成。委内民主测评分值由“委考核系统”自动统计生成,加减分分值由加分和减分项目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