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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加分和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获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经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加2分。 (二)制定的规划、实施意见、办法或调研成果等,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采纳或推广;策划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拟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得到批准或实施。经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加0.5-2分。 (三)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受到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等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经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减1-2分。 (四)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举报、投诉,在委内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或处室和单位内长期不团结的。经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减1-2分。 (五)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不能被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六)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等次评定为“较差”。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根据省考核办要求,按季度督察、半年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形式进行。 季度督察。委考核办会同相关处室对目标责任考核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半年检查。由处室在“委考核系统”中填报半年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表,向委考核办报送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委考核办起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报告,汇总整理相关资料,配合省考核办检查。 年度考核。由处室在“委考核系统”中填报全年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表,向委考核办报送工作总结,提供印证材料及加减分相关文件;委考核办起草工作报告,汇总整理相关资料,配合省考核办考核。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和集体年度考核分工作总结、测评打分、确定等次、总结表彰四个阶段,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总结阶段。按照岗位和部门职责以及有关要求,被考核人员和被考核单位完成工作总结。处长对本处室工作人员写出评语,分管党组成员对分管处长、机关处室及委属单位写出评语。总结内容及评语分别录入“委考核系统”,作为民主测评打分的主要依据。 (二)测评打分阶段。参加民主测评打分人员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登录“委考核系统”,完成对被考核对象的测评打分。 (三)确定等次阶段。被考核单位和有关处室依据加分和减分规定,向委考核办提供相关资料,并在“委考核系统”中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委考核办审查并汇总加减分情况,提出加减分建议,报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委考核办依据分值排序,提出个人和单位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建议,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对考核定为不称职(较差)等次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四)总结表彰阶段。对优秀公务员、优秀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个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具体内容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考核为优秀的处室和单位,授予“年度考核优秀集体”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主要负责人在选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处室和单位,要向委党组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措施;连续两年排在末位,且考核等次为一般以下,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适当调整。个人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委分管领导进行谈话;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采取个人辞职或组织免去现职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机关其他干部是指委机关副总工程师、处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监察室参加机关处室考核,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纪检委考核。 第二十二条 委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另行组织,委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核结果适用本办法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机关职工年度考核由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