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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74号
【颁布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0-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省烟花爆竹安全发展和安全形势持续平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烟花爆竹事故明显减少。

  

  二、加强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从严把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关。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行政许可,要坚持疏堵结合、优胜劣汰、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安全条件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现有企业,积极上能力、上水平、上档次,采用机械化生产。淘汰工艺和技术落后、规模小、管理差的企业;对低层次新建和不符合当地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五化”(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标准。到“十二五”末,淘汰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下和生产机械化水平达不到70%的生产企业,确保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严格控制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开展礼花弹类产品专项治理,自2011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淘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礼花弹生产企业备案公示和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部门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

  

  (三)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原则上不得跨省际长距离运输。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四)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管理。质监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标准。取消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品种。产品包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必须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作出完整清晰的标志。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特别是发现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

  

  三、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要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经营网点布设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不准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垄断市场、哄抬产品价格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新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经营地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有符合国家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要严格审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周边安全环境和申请人的从业条件,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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