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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复[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12-09
【实施时间】 2010-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0〕76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江苏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的请示》(苏发改区域发〔2010〕9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编制的《江苏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同意《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建设内容与保障措施。由你们将《规划》印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贯彻实施。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与保护,是保障饮水安全的关键举措。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地建设与保护负总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落实水源地划定、工程建设、污染防治、应急保障、监测管理等各项措施,确保饮水水源水质优良、水量充足、水生态良好。

  三、要以保障供水水量、水质安全为目标,认真排查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各种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对现有水源地,要加快实施生物隔离、区域监控、生态修复等保护措施,并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制订应急预案。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河道可控、湖库调节、地下水备用、厂际互通”的要求,加快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

  四、你们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水源地建设与保护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省水利厅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等部门,抓紧制订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为《规划》实施提供依据。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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