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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地税公告[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8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0〕1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纳税人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取得完税凭证

  

  (一)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人等按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纳税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对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及两处以上工薪所得纳税按月自行合并申报等纳税人,由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明细申报的,地税机关将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请,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扣缴义务人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应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三、纳税人取得完税凭证的方式

  

  (一)开具完税凭证应提交的资料

  

  1.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人等按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纳税的纳税人,纳税人须向申报缴税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应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或《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2.对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及两处以上工薪所得纳税按月自行合并申报等纳税人,纳税人须向申报缴税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或《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3.纳税人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护照等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证明,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代理人须携带有纳税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纳税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已扣(缴)税款证明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二)完税凭证的开具时间

  

  1.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开具完税凭证。

  

  2.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地税机关将在年度终了后根据扣缴义务人的申请,统一开具全年纳税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纳税人因需要而申请开具的,地税机关在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开具。纳税人提供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完税凭证的开具地点

  

  1.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扣缴义务人负责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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