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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4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乡客运统筹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编制完善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依据“十二五”城乡客运统筹发展规划,编制完善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完善路网布局,提高路网技术标准和安全保障。“十二五”期间,全省建设改造农村公路2.5万公里,新改建农村公路桥梁6000座,为全省镇村公交和城乡客运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二)加快完善城乡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1.积极改善农村公路通车条件。对乡镇通往行政村的现有农村公路和桥梁,不符合客运班车安全通行条件的,要纳入“十二五”规划加快改造,力争2012年前完成。加快建设通往集中居住点等重要节点的农村公路,提高农村公路网络化水平。继续实施撤渡建桥,发展水上客运,切实改善岛屿村群众的出行条件。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保设施,新建公路安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同步验收。

  2.加强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按照路、站、运一体化的要求,在新建或改建农村公路时,加强农村客运站(亭)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到2015年,全省农村乡镇客运站达700个,占乡镇总数的70%,开通镇村公交的沿线行政村设置招呼站或候车亭。同时,结合客运线网规划,优化城乡客运场站布局和衔接,主动对接地铁、铁路、机场等其他运输网络,积极改善换乘设施,方便群众出行。

  3.强化城乡客运基础设施管理。加强政策引导,不断完善站场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确保已建成的农村客运站及时投入使用,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充分发挥县、乡政府的作用,加强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亭)等基础设施的养护与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三)进一步优化调整城乡客运经营结构

  1.优化城乡客运经营结构。各地要大力倡导公司化经营、公交化运营、员工化管理,积极推进城乡客运经营主体整合,通过收购、兼并或入股等形式,实施规范的公司化改造;打破地域垄断,积极引入规模大、有实力的客运企业,促进本区域内城乡客运资源整合;对区域内存在线路重复、经营中容易发生矛盾的相关客运企业,积极引导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造、兼并。

  2.创新城乡客运组织模式。对县(市)城区至乡(镇)的线路,有条件的可选用公交车型,实行公交化的运营模式。对乡(镇)到乡(镇)、乡(镇)到行政村的线路,通过新辟、改线、延伸等手段,因地制宜实行多样化的运营模式,不断扩大农村客运的覆盖和服务范围。对路况条件、客源等不适宜公交车型的,要按照《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选用适用车辆。

  (四)不断加大对城乡客运统筹发展的扶持力度

  1.建立规范的城乡客运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鼓励实行城乡客运低票价政策,落实经济补贴、补偿。对城乡客运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评估,核定企业合理运营成本。对不能完全通过价格补偿的政策性亏损,由政府给予合理补贴。对城乡客运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警察、学生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由政府进行专项补偿。对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等,地方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

  2.加大对城乡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扶持力度。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快改造不符合客运班车通车条件的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农村客运站、候车亭,完善安保设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规划内的项目给予专项补助。

  3.加大对镇村公交发展的推进力度。加快建立镇村公交发展扶持政策,大力推进镇村公交发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县(市)为单位、乡镇为单元对开通镇村公交的乡镇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所有乡镇开通镇村公交、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县(市)给予一次性奖励,重点用于新增、更新节能环保车型等,具体补助和奖励资金可在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镇村公交营运车辆可参照城市公交标准申请燃油补贴。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重点考核地方政府财政配套资金支持情况、企业经营机制、服务质量以及群众满意度等,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4.加大对基础设施用地的保障力度。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要对纳入城乡规划的客运枢纽、换乘场站、乡镇客运站、保养场、停车场、首末站、调度中心等基础设施,优先保障场站用地。对经规划确定并依法取得的城乡客运基础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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