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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10]01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在本市销售的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在本市销售的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沪价费[2010]013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减轻社会药品费用负担,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现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相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头孢曲松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鉴于个别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取消其价格(详见附表二)。默沙东公司生产的辛伐他汀不再实行单独定价,执行统一价格;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唑啉钠注射剂作为原研制药品的相关条件已改变,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三)。

  二、此次公布的相关药品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鼓励各类药品经营者通过改善管理、降低运营成本,进一步降低实际零售价格。

  三、对已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按本市公布的同品种中标企业名单和价格进行采购,并及时反馈市场供应情况。附件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执行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以最小零售单位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实际零售价格。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要加强对此次降价药品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并就具体品种及时提出保障市场供应的建议。

  四、凡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列入附件,而规格未列明的药品,在市物价局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参照此次公布的相关药品价格执行,应尽快与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联系。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医疗单位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附件所列药品。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10年12月12日起执行。

  

  附件:

  1、部分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2、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品种表 (略)

  3、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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