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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建管[201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建管[2010]10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委办公室、无障碍建设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残疾人联合会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无障碍建设实施范围,按照国家颁布的《无障碍建设实施方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和本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学习、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规划,并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积极推进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地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等提供捐赠。

  

  第六条  各级建设、规划、发改、民政、公安、交通、住房保障、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旅游、园林、文化、教育、体育、市容、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  凡依照本规定需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严格把关,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照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审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对没有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施工图,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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