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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漯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漯政[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1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漯河市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提高政府保障性住房资产配置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及《漯河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漯政〔2009〕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租售并举,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工作,是廉租住房初始产权登记所有人,代表市政府行使对廉租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售房资金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县区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售房资金收取和使用的审计工作;市国土资源、监察、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取轮候方式确定承租或购买对象。

  第五条  可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包括政府出资建设、购买和社会捐助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所有廉租住房。

  第六条  为鼓励符合条件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优惠价格出售。出售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含评估成本价)×75%确定。购买人可根据个人能力购买房屋60-90%的房屋产权(廉租房全部产权为房屋建设实际成本)。

  第七条  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按照应付房屋价款的3%给予优惠;分期付款的,分两次交清,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首次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应付房屋价款的60%。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廉租住房交付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交付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八条  出售和购买廉租住房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廉租住房申请购买程序: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等,按轮候顺序实施。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四)符合条件且轮候到位的家庭,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并按《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

  第十条  《购房合同》应约定购买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不符合条件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

  购买人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申购家庭可凭《河南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须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等字样,并注明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纳入所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内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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