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 2009-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0修正)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驾驶(操作)人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在农业机械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在易发生火灾的作业现场,应当配备防火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主要特征;

  (二)改变农业机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操作)证;

  (四)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操作)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二)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驾驶(操作)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四)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五)检查、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使用明火照明;

  (六)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对在田间、场院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排除隐患,并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跨区作业转移期间,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操作)人进行安全教育,对农业机械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为跨区作业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予以协助。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处理农机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为不符合驾驶(操作)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操作)证的;

  (三)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操作)证、号牌的;

  (四)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五)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

  (六)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手续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驾驶(操作)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操作证件;

  (三)将农业机械交由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驾驶(操作)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操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饮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醉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