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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金融信贷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在贷款种类、额度、利率、期限、担保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优惠,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发展。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合理审慎确定抵押率,采取灵活的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为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多元化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型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我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发展农机互助合作保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农机保险和服务方式。 (四)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发改、农业、国土、水利、扶贫、规划部门要将基层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机耕道路、排灌及抗旱设施等建设内容纳入相应规划,并与规划建设项目相协调。将农村机耕道路、农机具停放场库棚、中小型农村机电排灌设施建设等内容纳入项目规划,统筹组织实施。在符合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农机具停放的场库棚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要把区域性农机销售维修市场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农机流通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建设。建立重要农时农机加油“优先、优质、优惠”制度,支持流动加油车等设备发展,保障农机作业用油。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部门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理等工作,要创新工作思路,积极组织、指导各地开展特色产业农机化示范基地以及各级农业机械化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活动,以活动为载体,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农机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机工业行业管理职能,加快制定农机工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抓好产品质量管理。水利部门要做好灌排设备更新改造规划,推广普及节水灌溉设备。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资金,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加快农机流通体系建设。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科研开发支持力度。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机信贷、保险业务。其他部门也要根据职责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有关行业协会要当好政府与企业、农户的桥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石油石化企业要创新服务方式,支持、保障农机作业用油。 (二)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明确长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加强组织协调和相关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切实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扎实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