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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办发电[2010]88号
【颁布时间】 2010-12-16
【实施时间】 2010-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0]88号 2010年12月16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电〔2010〕61号),各地按要求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核实,全省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联席会议进行了审核。为切实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结合清理核实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原有融资项目

  

  (一)分类处置在建项目。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安排后续资金,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或采取项目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后续建设资金问题。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要将其纳入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清理整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完备的应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地方越权审批的须重新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应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停止项目建设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从融资平台公司中剥离出来的项目和按照规范要求撤并或重组的融资平台公司的项目,应重新明确项目偿债来源和管理责任,制订妥善的处置方案。

  

  (二)认真研究过渡办法。在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过程中以及后续融资渠道建立前,对列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在建项目,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贷款银行应协商制定妥善过渡办法。后续融资暂有困难的在建项目可协商办理融资贷款,避免资金链断裂。对公路建设、土地储备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经国务院核准审批的重大项目,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三)明确债务偿还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协议约定,制订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通知》(川财预〔2010〕13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进行担保的债务,应重新明确合法担保主体,通过追加土地使用权和优质企业股权及其他有效收益权等方式缓释贷款信用风险。自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对融资平台公司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分类规范融资平台公司

  

  (一)规范整合现有公司。第一类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应在明确偿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进行撤销或与现有市场化公司整合为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第二类融资平台公司应在落实偿债责任和还款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职能,或与现有市场化公司整合为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第三类融资平台公司应通过注入收益良好的市场化项目、土地收益、收费权许可,剥离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债务项目等方式将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中自身经营性收入比重提高到70%以上转变为第四类公司。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充实壮大融资平台公司资本。第五类融资平台公司根据其债务偿还来源情况,参照上述办法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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