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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委办函[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省级挂牌督办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查和核销工作的函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省级挂牌督办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查和核销工作的函

  (浙安委办函〔2010〕5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省安委办于年初公布了23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矿企业作为省级挂牌督办整治的重点。根据省委“平安浙江”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6号),现就做好2010年省级挂牌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查和核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级挂牌督办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核销程序: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完成隐患整改后,向县(市、区)安委办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市级直管的单位直接向市安委办提出申请);县(市、区)安委办收到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经督办单位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组织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合格的,向省安委办报送复查验收结果及相关材料。省安委办在各地完成复查验收工作后,将及时公布重大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结果并进行销号。

  二、对未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督办单位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必要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市安委办。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单位、初步验收单位、复查验收单位应妥善保存隐患整改、督办、验收等相关资料,形成工作档案并存档。

  四、目前已有部分市上报了省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情况,尚未上报的相关地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科学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复查和上报工作,省安委办将对各地复查验收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2010年省级挂牌督办工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2010年省级挂牌督办工矿企业

  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审批表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 定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公布文号

 

要求完成

时间

 

隐患

主要

内容

 

整改

措施

资金

投入

整改

情况

整 改

完成时间

 

申请验收

时 间

 

县(市、区)安

委办

初步

验收

情况

 

验收人员:  年月日

 

督办

单位

意见

年月日

 

市安

委办

验收

意见

 

验收人员: 年月日

 

省安

委办

意见

 

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五份,省、市、县安委办各一份,督办单位一份,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一份。

  2.报送本表时,请附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安全评价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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