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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已经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农村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其土地使用者名称为原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下级单位的,此次统一变更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共用土地分摊问题 因联建、合建、购买房屋致使农村商业银行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在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前,应当提交各共有权利人签订的土地面积分摊协议。提交分摊协议有困难的,可暂按房基地占地面积确定土地面积并进行登记发证,待分摊原则确定后,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五、用途认定问题 (一)有房产证的,按照房产证证载用途纳入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进行认定; (二)没有房产证,但有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等批准用途证明文件的,按照批准用途纳入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进行认定; (三)没有批准用途证明文件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纳入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地类进行认定。 各分局应当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农村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归类,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 六、其他事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05年12月12日印发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办理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864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