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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发改投资[2010]1987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扩大内需中央政府公共投资落实工作和实施进展情况总结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扩大内需中央政府公共投资落实工作和实施进展情况总结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10〕198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四季度中央实施了包括两年4万亿元投资计划在内的一揽子扩大内需计划。两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措施,扎实推进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全省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较快增长,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全面总结我省扩大内需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项目进展和实施效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扩大内需中央政府公共投资落实工作和实施进展情况总结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2752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结范围

  2008年四季度至2010年底安排的扩大内需中央政府公共投资。包括: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省财政厅转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的中央财政其他投资、中央财政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车购税专项投资和中央政府性基金。

  二、总结内容

  (一)扩大内需中央政府公共投资落实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各市(区)、省级有关部门(是指中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下达该部门、并由其负责组织实施)选择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国土、环保、人民银行、银监、审计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等内容。

  (二)扩大内需中央政府公共投资实施进展情况。全面总结两年来扩大内需中央政府公共投资安排情况、完成情况,项目开工情况、建设进度和形成的实物工作量等内容。各市(区)、有关部门按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重大基础设施、卫生教育等社会事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7个方面进行总结,并填写附表。

  (三)扩大内需中央政府公共投资实施取得的成效和主要经验体会。总结扩大内需中央政府公共投资在促进经济企稳回升、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政策效果进行评估。梳理归纳在选择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四)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总结在扩大内需中央政府公共投资落实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中央政府公共投资管理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措施建议。

  三、工作要求

  各市(区)、有关部门按要求认真开展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填报相关表格,于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和表格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 张金峰 029-87294202

  省财政厅 潘 伟 029-68936107

  

  附件:2008年四季度以来扩大内需中央政府公共投资实施情况表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2008年四季度以来扩大内需中央政府公共投资实施情况表

  

  填报市(区): 单位:万元

  
方面和科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下达情况截至2010年底完成情况
合计中央投资地方配
套投资
其他
投资
合计中央投资地方配
套投资
其他
投资
中央基
建投资
车购税
专项
投资
中央财政
汶川地震
灾后恢复
重建基金
中央财政其他投资中央政府性基金中央基
建投资
车购税
专项
投资
中央财政
汶川地震
灾后恢复
重建基金
中央财政其他投资中央政府性基金
总 计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                
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四、卫生、教育等社会事业建设                
五、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六、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                
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使用中央基金的汉中、宝鸡和有关部门填报)                


  

  注:1、中央基建投资,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2、车购税专项投资,是指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安排的车购税专项投资

  3、中央财政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是指财政部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投资

  4、中央政府性基金,是指财政部会同水利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南水北调办公室、民航局、三峡总公司安排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

  5、中央财政其他投资,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的保障性住房、节能减排、小农水和农业综合开发、重大科技专项、教育卫生等投资

  6、地方配套投资,包括省级财政、地方政府债券和市县财政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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