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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处业务大厅商服中心所需设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延续执行哈价函〔2008〕48号、哈价函〔2009〕93号文件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等事项复函如下: 1、你单位根据公安部提供便民服务的要求,在车管处业务大厅设立了商服中心,并面向社会开展旧车拓印车辆拓印膜服务、粘贴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服务、复印服务、喷涂车辆放大号服务、车辆落户服务业务,其收费属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可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但不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你单位提供上述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收费。 3、你单位接此复函后,要到税务部门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4、上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须在收费窗口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监督。 5、此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如需调整或到期继续收费,请提前一个月申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服务收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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