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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农[2010]13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药田间试验网上审批工作规范(试行)

[接上页]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审(复)核;申请田间试验的农药是否符合国家禁限用规定;产品名称、剂型的规范性审查。

  

  对无需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农药田间试验网上申请,审查通过的,进行网上受理,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发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未通过的,通过农药审批系统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对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农药田间试验网上申请,在收到纸质及电子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行网上受理,并打印办理通知书,连同纸质申请材料于当日一并交转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未通过的,通过农药审批系统退回申请人(含纸质申请材料)并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收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交转的网上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类别40个工作日,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类别60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农药审批系统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同时报送纸质农药登记审批单。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产品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产品的应用技术;是否具有试验风险和防范措施;申请材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第十四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收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报送的审查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方案报部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反馈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同时将纸质农药登记审批单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五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根据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反馈的审批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结处理,并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

  

  第十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反馈的审批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发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农药审批系统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使用系统,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农业部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数字登录使用系统。注册用户名及密码通过系统管理员审核后生效。数字证书申请要求按照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及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应根据使用权限进行农药审批系统操作,规范各流程运行,确保网上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及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以及使用数字证书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数字证书载体丢失或密钥失控、变更证书所有人身份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撤销或变更其数字证书。因数字证书所有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网上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办结情况,纳入农业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不得通过农药审批系统从事以下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农药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农药审批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和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许可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

  

  (六)故意干扰农药审批系统畅通;

  

  (七)从事其它危害农药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农药田间试验网上审批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对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农业部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农药行政许可申请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取消网上申请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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