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紧紧围绕工业强市、创新驱动、开放带动、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挥我市区位、产业优势,继续挖掘提升我市民间投资潜力,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为我市争先崛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2.坚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统一。既要重视发挥国有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又要按照“非禁即入、一视同仁、主动调整”的原则,推动国有资本适度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加大社会事业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创新力度,为民营资本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形成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机制,不断增强民间投资对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推动作用。 3.坚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与城市发展战略相统一。围绕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城市大建设两大战略平台,既要注重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扩大民间投资规模,又要注重把握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投向,引导民间投资重点投向基础设施、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转型升级、推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4.坚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与富民强市相一致。既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联合创新投资,又要重视鼓励农民、城镇居民、高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的创业投资,进一步扩大就业,繁荣经济,增加城乡居民的创业投入,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推进发展成果和谐共享。 二、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点方向 (三)鼓励民间投资加快新农村建设 5.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农村水利设施;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开垦荒山、荒地、荒水;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通过市场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推进民间投资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 6.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农业产业化投资。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现代物流业。鼓励和引导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加快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投资创业的指导服务,鼓励农民投资高效生态农业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 7.鼓励农民开展经营性创业投资。支持民间投资依托城镇商贸、旅游、餐饮等特色专业街开展经营性创业投资。鼓励农民兴办或参与农村社区生产、生活、购物、连锁配送等经营性服务业,鼓励投资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日用品消费等“多位一体”的基层便民服务综合体系建设。 8.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农业科研领域、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农产品交易市场体系、农产品品牌经营等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业生产、经营进一步繁荣。 (四)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城市建设 9.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对外合作,积极支持民间投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 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城市出口和港口等交通项目建设,为城市大建设增添动力。 10.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进入城市供水、供气、停车场、集贸市场和污水、垃圾处理、城镇园林绿化等领域,参与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11.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住宅产业化发展,参与滨湖新区、高铁新区等城市重点功能区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