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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蚌埠市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2010]141号
【颁布时间】 2010-12-09
【实施时间】 2010-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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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鼓励民间投资加快自主创新试验区建设

  

  12.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严格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政策,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外来投资,加快培育光伏、生物、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延伸产业链,努力壮大产业规模。

  

  13.鼓励民间投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支持骨干企业、传统产业,通过战略重组、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引进民间投资、外来技术,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档次提升步伐,不断提升产业链、价值链和核心竞争力。

  

  14.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创新体系建设。引导民间投资建设各类研发中心、创业孵化器、科技中介交易机构,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技术交易与技术咨询评估、知识产权转让中介等科技服务业,鼓励民间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机构、村镇银行等创新金融机构,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引进步伐。

  

  15.鼓励科技人员领办科技型企业。充分发挥现有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园蚌埠基地、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资源,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各类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合作。

  

  (六)鼓励民间投资加快社会事业建设

  

  16.鼓励民间投资投资民政福利事业。鼓励民间投资投资民政福利机构,对各类福利机构在用地保障、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扶持。

  

  17.支持民间投资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围绕弘扬大禹文化、明文化,支持民间投资通过独资、合资、股份合作、联营等形式参与文化产业发展,建设影剧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事业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18.鼓励民间投资开发旅游资源。支持民间投资举办旅行社等旅游企业,鼓励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建设旅游设施。

  

  三、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七)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八)保障公平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保证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要严格落实国家税费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全面清理涉及投资的中介服务收费,统一标准,明确公示。进一步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

  

  (九)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行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不得干涉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自由。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投诉受理、协调、处理机制,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严格处理。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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