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颁布时间】 2010-11-29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接上页]


  国家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语言;除专业术语、缩略语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以外,不得在汉字标题或者行文中将可以用汉字表达的词汇用外国文字代替。

  

  第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材、教学辅导用书、试卷、板报、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学生培养目标和学校日常工作管理,并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工作的基本用语。

  

  电影、电视剧和话剧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电影、电视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的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一条  在本省注册面向公众开放的中文网站,应当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各项规范、标准。

  

  第十二条  汉语文出版物以及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汉语文出版物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纳入出版物质量检查考评体系,并对出版物编辑、校对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使用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商业、邮政、通信、文化、旅游、银行、保险、证券、铁路、交通、民航、医疗、卫生、餐饮、娱乐等公共服务行业,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的公告、告示、通知、票据、单据、病历、处方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

  

  第十五条  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公务印章、电子屏幕等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地名用字,以及车站、机场、码头、港口、体育馆、医院、电影院、博物馆、展览馆、旅游景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本省生产并在国内销售和其他在本省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八条  广告应当以普通话、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不得使用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不得滥用同音字、谐音字篡改成语、词语。

  

  用霓虹灯显示或者其他材料制作的广告牌、名称牌以及永久性标语牌,其字形及表述内容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省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六)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手书招牌和公共场所题词,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已经使用或者确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副牌。

  

  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相应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汉语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

  

  (三)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

  

  (四)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为二级乙等以上;

  

  (五)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为一级乙等以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