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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1-28
【实施时间】 2008-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一) 由使用单位向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 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 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 经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 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县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建立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台帐,确保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专项基金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督促补缴应缴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以省规定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入数量的,由专项基金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不按本办法征收专项基金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的;不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根据省规定由县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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