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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32号]
【颁布时间】 2010-12-1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32号)――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接上页]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5. 本表中内容不含下属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申请企业如有下属企业,每个下属企业均应单独填写本表格,并由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开展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盖章)


  

  

  二、与商用车整车、主要总成相关的资产情况(不含土地价值)

  

  

序号


  

  

  注:此表须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三、主要基础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产品研发设施设备清单

  (一)主要基础设施清单(含土地、办公楼、厂房、库房、与产品相关的辅助设施等)

  

  

序号


  

  

  (二)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


  

  

  (三)主要检验设备清单

  

  

序号


  

  

  (四)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

  

  

序号


  

  

  附件6:

  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

  

  

序号


  

  说明:

  1.当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轻型客车底盘、大中型客车底盘的准入许可时,应满足本附件所列的较高要求。

  2.直接从事产品开发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应在本企业从事产品开发设计工作一年以上(以企业提供的发放工资证明以及社保基金缴纳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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