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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8号
【颁布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8号--法律文书及报表格式

[接上页]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

  关分决﹝ ﹞号

  


  企业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我关已予以受理。经审核,我关认为你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规定的条件,决定对你单位适用 类管理。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

  关分决﹝ ﹞号

  


  企业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你单位现管理类别为  类。经审核,你单位(事实描述)

  

  我关认为上述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对你单位由  类管理调整为  类管理。

  如不服本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年  月  日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企业管理类别不予调整决定书

  关分决﹝ ﹞号

  


  企业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你单位提出的申请,我关已予以受理。经审核,你单位(事实描述)

  

  我关认为上述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决定不予调整你单位管理类别。

  如不服本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年  月  日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继续适用企业管理类别决定书

  关分决﹝ ﹞号

  


  企业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经审核,我关认为你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继续适用企业管理类别的条件,决定对你单位继续适用类管理,适用起始时间仍为该管理类别确定的时间(即  年  月日)。

  

  
年  月  日

  


  附件8

  企业撤回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

  

  

企业类型


  

  

  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终止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审核决定书

  关分决﹝ ﹞号

  


  企业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企业撤回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关决定终止对你单位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的审核。

  

  
年  月  日

  


  附件10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代 理 人:

  送达方式:

  (具体列明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

  (具体列明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

  签收人:年  月  日

  签收人非受送达人的,请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

  

  经办关员: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拒签情况: (此处由经办关员填写)

  

  见证人:年  月  日

  

  附件11

  
企业经营管理状况

  评估报告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企业名称:

  海关编码:

  填报日期:

  

  
填 表 说 明

  


  本评估报告适用于向海关申请或者已经适用aa、a类管理的企业,请在填写本报告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本评估报告是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请审慎如实填写。

  二、本评估报告第三部分“自我评估”,是对企业是否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要求的全面自评,请逐项选择“是”或者“否”。其中,如申请人认为“贸易安全”部分的个别指标超出其经营范围确不适用的,可暂不填写。

  三、对于申请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自我评估”所列各项均为“是”的,视为通过自我评估;任何一项自评结论为“否”的,则视为未通过自我评估,不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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