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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197号
【颁布时间】 2010-12-07
【实施时间】 2010-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部分无损检验项目外协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部分无损检验项目外协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0]197号)


  

  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部分无损探伤项目外协分包报告》(沪-机司字(2010)第034号)收悉。经审查,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部分无损检验项目分包至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

  

  二、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核质保要求对分包活动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核级产品制造质量。

  

  三、你公司在首次开展无损检验分包活动时,须通知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行现场监督。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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