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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颁布时间】 2010-12-15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8月26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15日

  


  
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

  (2010年8月26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

  

  第三条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当突出生态滨海与潮汕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外经贸、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统计、价格、水务、海洋与渔业、外事侨务、民政、宗教、城市管理、公安、公安消防、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论证,及时建立、补充、更新相关信息。

  

  旅游资源普查信息应当作为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论证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第八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本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经营性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保护。

  

  第九条  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确定的重要旅游功能区域,在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阶段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园等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以及对上述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作出立项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对向其征求意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文化、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宗教等部门,依法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开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期实施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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