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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员,按照规定申请暂住人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办暂住证,但因工作、生活等需要申请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办理。”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办理暂住证应提交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近期标准照片三张。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育龄人员,还应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或厦门市外来人员婚育节育审检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