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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着力创新机制。要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的作用,把分散的农户有效组织起来,实行统一生产和经营,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水平。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连龙头、接市场、带农户的作用,强化利益联结,充分保障农民利益。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积累发展、权益保障、盈余分配和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和可持续发展。 四、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指导、扶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实施办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摆上议事日程,抓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切实承担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制定、组织建设、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财务管理、信息服务和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各级林业、水利、农机、畜牧、供销社等部门(单位)要根据行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商务、科技、司法、质监、人行、银监、保监等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不断增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三)健全工作机制。省政府已经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研究起草重大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落实政府扶持的具体方案和工作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综合协调、运行高效的指导服务工作机制。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和监督的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