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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建安质监[2010]146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14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沪建建管【2009】64号)文件要求,结合2010年本市开展的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所有在沪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二、考核分工

  

  (一)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注册的特、一级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具体实施委托相关协会:

  

  1、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承担其会员企业考核汇总(地址:万航渡路888号14楼c座,联系电话:52375378);

  

  2、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承担其余企业考核汇总(地址:四平路827弄〈近大连路〉1号楼1007室,联系电话:65225006)。

  

  (二)各区、县安质监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二级以下企业(含二级)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

  

  (三)外省市驻沪建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若无驻沪建管部门的外省市企业,考核资料上报至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

  

  三、考核时间

  

  (一)2011年1月10日前,企业完成自我考核汇总并将资料上报至各相关考核部门。

  

  (二)2011年1月20日前,各考核部门完成对所属企业的考核评定工作,并上报总站。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企业填报

  

  1、2010年度企业在沪竣工工程(包括承担总包或分包的工程)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

  

  登录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进入“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网上申报”系统,在统计报表列表中选择下载并填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评定表》。

  

  2、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标准,企业进行年度自我评定情况:

  

  登录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进入“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网上申报”系统,选择下载并填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

  

  3、企业对现场日常检查、指导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登录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进入“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网上申报”系统,在统计报表列表中选择下载并填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企业考核评分表》。

  

  4、2010年度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

  

  (1)无工程项目的;

  

  (2)有工程项目,但均在外省市或境外的;

  

  (3)只有在建工程,而无竣工工程的。

  

  应登录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进入“项目类”栏目,点击“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网上申报”,进入 “企业登录”窗口,在网上填写“企业项目情况年度声明”,打印后盖企业公章上报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部门。

  

  (二)考核部门汇总

  

  1、区县安监站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新)窗口进入,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统计报表中下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汇总表》和《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声明汇总表》后,填写完整并打印,上报市安质监总站。

  

  2、外省市驻沪建管部门及各协会在填写《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汇总表》(详见附件)后,上报市安质监总站。

  

  五、考核要求

  

  (一)企业于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工地竣工的相关手续(网上及书面),并按时、如实上报考核资料。

  

  (二)各考核管理部门应以沪建建管【2009】64号文规定的优良率和合格率为确定企业考核结论的基本依据,对优良率和合格率均符合规定的企业,结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日常对现场检查、指导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得出最终结论。

  

  (三)区县安监站、外省市驻沪建管部门及各协会应梳理本单位管辖的施工企业清单,做到事先告知,事后督促,确保考核顺利进行。

  

  六、考核结果

  

  (一)对达标企业从2011年2月10日起逐批予以网上公布。

  

  (二)对未公布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并给予相应处理:

  

  1、由考核管理部门实施法人约谈,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抽查;

  

  2、企业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与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管理挂钩。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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