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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商务局
【发文字号】 青商字[2010]127号
【颁布时间】 2010-12-11
【实施时间】 2010-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市场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举办“2011青岛年货购物节”。一是组织“喜庆购物嘉年华”活动。在市区50余家大型商场开辟年货专区,组织名、优、特、新年货展销。二是组织“贺年宴”和“欢乐团圆年夜饭”活动。在市区30个国家级酒店和十大餐饮企业推出适合不同消费层次的特色美食、节日套餐,举办以突出青岛特色菜为主体的年夜饭、团圆饭营销预订,满足群众和外地游客春节餐饮消费需求。三是组织形式多样的主题商业文化活动。通过开展“美好瞬间进万家”摄影服务和“开心美容祥和过年”美容美发服务等一系列活动,营造喜庆的节日消费氛围。

  四、加强市场监管,保障节日消费秩序

  各级各部门、各商贸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品质量、卫生、价格和服务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安全。

  一是严把食品和酒类市场准入关。各商贸企业要认真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登记备案制度,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各批零市场和检测点要加强“菜篮子”、“米袋子”商品质量检测,做到“逢进必检”,严格落实不合格商品协议销毁和退市制度,杜绝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各商贸、酒类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做好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使用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大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力度。节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畜牧等部门,对屠宰加工、批零销售等各环节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入市等违规行为。同时,认真做好市区肉品质量追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保障消费安全。

  三是开展节日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炒作农产品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障节日市场价格秩序。

  四是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活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的检查,各企业要全面规范商品进货、验收、上柜、配送、销售行为,加强配送商品管理,确保不购进、不销售假冒侵权商品。节前,按照全省的安排,各“万村千乡”农家店要对经销食品的质量进行一次自查,对发现的过期食品、“三无”产品和假劣商品立即撤柜下架,确保商品质量。

  五、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经营安全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商贸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经营。二是节前,各商贸企业要围绕冬季消防要求,进行全面的自查,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对商贸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三是维护好营销秩序。各零售企业要认真贯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落实好大型促销活动备案制度,并不得以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进行限时限量的促销。

  六、加强市场监测和应急管理,确保运行稳定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监测样本企业要按照统一要求,启动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和春节黄金周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和本区域、本企业的市场运行及经营情况。要落实节日值班和巡查制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了解供求和销售动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同时,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一旦发生雨雪冰冻等灾害天气,市将启动“菜篮子”商品应急预案,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启动阶段性交易量考核机制;各相关骨干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要按照统一安排,加大库存商品投放,确保市场供应。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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