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2-08
【实施时间】 2010-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琼府〔2010〕8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物价的稳定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农业“菜篮子”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继续抓好冬季瓜菜产销工作,以促进农民增收和保障各类蔬菜的市场供应,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要加强冬季瓜菜的质量监管,鼓励发展无公害瓜菜,做好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的检测,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菜(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管委会、各镇政府)。

  

  二、大力保障农副产品供应。认真落实粮油、肉蛋等重要商品储备与调拨投放政策,做好农副产品的产销衔接,积极蔬通农副产品市场销售供应渠道,确保粮油、肉蛋等价格平衡。相关部门要加强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设,制定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切实保证涉及民生的相关商品特别是农副产品的供应,以稳定农副产品市场价格(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交通局、市供销社)。

  

  三、加强价格监测及信息发布。价格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特别是要继续加强对粮食、食用油、蔬菜等重要主副食品价格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粮、油、肉、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石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水泥、钢材、河砂等重要建材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发现价格异动或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的问题,要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要建立与居民生活生产密切相关重要商品的日价格监测报告及价格形势分析制度,密切掌握价格变动趋势,准确分析价格形势,并及时通过《三亚物价网》向社会公示,同时积极与本地主流媒体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发布信息,引导消费,以稳定社会预期。积极做好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分析统计及上报工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供决策依据(牵头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新闻媒体)。

  

  四、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临时价格补贴。据价格监测统计数字显示:10月份三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5.1%,涨幅较上月提高1.4个百分点,今年1-10月我市cpi累计上涨3.0%。虽然,目前副食品价格有所回落,但由于年内较长时间物价处于高位运行,为此,我市将启动《三亚市低收入困难群体价格救助预案》,充分利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实施价格补贴:

  

  (一)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后3个月(10-12月)的临时副食品价格补贴(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物价局)。

  

  (二)按照隶属关系对大中专院校家庭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予以补贴(牵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

  

  (三)根据我市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五、审慎推进政府调价项目。加强价格工作调研,进一步把握定(调)价项目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凡拟定需调整价格的项目,要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审慎出台,一般情况下,年内及明年上半年不宜出台新的提价项目(牵头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相关部门)。

  

  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继续组织开展副食品、农资、建材等价格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串通涨价以及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继续加强对宾馆酒店的价格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的价格调控政策,确保明年春节期间我市宾馆酒店客房价格的基本稳定;三是加强旅游餐饮特别是海鲜排档的价格监管,进一步规范海鲜排档餐饮价格行为,防止海鲜排档餐饮业牟取暴利,切实做好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的落实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商务局、旅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