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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荆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7
【实施时间】 2010-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荆州市干混砂浆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二十条  对不按本规定擅自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市住建委应责令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同时该建筑工程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违反产品生产质量、环境保护、道路运输、市容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荆州市住建委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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