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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公告


  

  为保证本市学生儿童、城镇老年人与无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按时交纳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将北京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办理参保缴费时间

  

  2011年度参保缴费期限为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2月28日。为保证参保人员2011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尽可能在12月30日前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是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和学校与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参保单位)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凡是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2010年12月24日前或2011年1月24日前以及2011年2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备注:凡是使用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元钱)。

  

  二、个人缴费标准

  

  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00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

  

  三、个人免交费资格验审

  

  凡符合个人免交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除外),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原件与复印件)到参保单位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则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代为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

  

  四、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须选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按照城镇居民门诊就医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的管理要求,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应包括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保证参保人员2011年1月起享受门诊报销待遇,对没有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应在2010年12月25日前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选择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手续。

  

  特此公告

  

  咨询热线:12333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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